问题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如何理解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二者之间的关系?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时,有可能产生多项法律后果,涉及免责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情势变更、诉讼时效、风险负担等相关制度。
(1)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出现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形,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需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五百九十条来理解和把握。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结合交易背景、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特别需要正确判断不可抗力事实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里,不可抗力事实只是导致情势变更事实发生的原因事实,并非不可抗力事实直接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这是正确区分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关键。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的请求权无法及时行使,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事实,一般表现为自然事件,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疫情等,也包括少量社会异常状态,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当然,一般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实的范围作出约定。
如前所述,在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关系上,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有可能构成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因事实或者条件。
比如,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实。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因防疫隔离、关停、人员限制流动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如旅游合同、租赁合同等),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权利而言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中的“情势”应限于合同的基础条件,也就是对于实现合同目的、保证合同双方利益平衡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情势变更”中的“变更”应限于合同基础条件的变更达到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影响程度的变更,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还要注意,合同的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应该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存在,仅是当事人不知道的,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但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制度由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
依《民法典》规定,发生情势变更一方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重新协商的义务,在程序上应当首先由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既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确定合理期限进行。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另一方明确拒绝协商的,为尽快让当事人从不利的合同束缚中解脱,应当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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