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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_北京合同律师网,合同纠纷律师,经济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再审,合同纠纷上诉二审,借款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名合同律师,合同欠款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合同违约,合同起草,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审核,合同争议

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

2025-10-18 11:46:17|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浏览次数:

问题7: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

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如果违约事实仍然存在,那么按照约定方法计算的损失赔偿额就可以继续计算,因此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新的协议明确约定变更或者取消先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应当依据新的协议约定进行裁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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