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5-10-18 14:42|栏目:经济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

【合同解除】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答疑意见】:

如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也不能以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为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其基本原理与前述第一个问题是一致的,即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

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其解除主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不发生解除效力。而且如果当事人的诉请已变更为继续履行,这时再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也已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

当然,如果被告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可以以反诉状副本送达之日确定解除时间。  


来源:法答网关于经济合同纠纷的问答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