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 VS 杨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6-07-24 21:12:33|作者:长沙中院|浏览次数:

裁判主旨

保险人将非医保用药作为免责事由明显减轻了其自身责任。在保险人未就该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时,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姜征兵驾驶杨飞所有的小客车与尹素娟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尹素娟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尹素娟在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姜征兵负全部责任,尹素娟无责任。经调解,杨飞向尹素娟赔偿14万余元。人保公司称尹素绢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保用药范围内进行核定,杨飞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向杨飞支付保险金14万余元,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保险公司提出不应当对非医保用药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限制了被保险人权利。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单中并无明确提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向杨飞作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故该条款的内容对杨飞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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