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保险标的受损后的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应推定全损,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基本案情
黄洪波以72 000元购买二手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车损险限额为238 000元 。期间,黄洪波驾驶该车翻入水库,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车辆修理价格为199 586元,实际价值为72 380元。
审理结果
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车辆无修复价值,遂判决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实践中,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文本中约定了保险金额的三种确定方式(即新车购置价、折旧价、约定价),但在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而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却往往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偿额。保险公司通过不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收取高额保费。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应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已经严重毁损,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形。因此,虽然保险公司以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费的方式不妥,也没有对于减轻其自身义务、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但保险理赔不宜突破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否则,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故,应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理赔额,但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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