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1、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但是有反驳证据足以推翻书证载明的事实的,应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基本案情
黄志勇驾车与行人王应兰发生碰撞,造成王应兰当场死亡。后,黄志勇向王林赔偿25万余元。保险人以王林并非王应兰的近亲属为由拒赔。芙蓉区公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出具书证以证明王林为王应兰的孙子。经二审查明,王林实为王应兰的侄孙。
审理结果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林系王应兰的近亲属,驳回保险人拒赔的请求。长沙中院二审认定王林并非王应兰的近亲属,改判支持保险人拒赔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并依法向马坡岭派出所所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局在出具此类证明时应以户籍登记载明的内容为依据。
裁判思路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王林系王应兰的侄孙,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也不属于依法应由王应兰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但是,王林与王应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王林对王应兰负有生老死葬的义务,且黄志勇与王林达成的赔偿款中包括了丧葬费,故对于丧葬费部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但是,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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