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专业服务 > 合同债权 >

《法学论坛》建言:把握《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债权的新规则

2026-08-10 20:39:00|作者:王律师|浏览次数:

《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将债法总则中应当由民法典规定的规则尽可能纳入合同编中,同时又不因为这些规则的纳入而影响、妨碍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新规则有以下几处:

一、在合同订立部分纳入悬赏广告规则。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明确了悬赏广告的单方行为性质,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将单方法律行为之债规定在合同订立部分,使得单方法律行为没有因为债法总则的缺失而被遗漏。从司法实务来看,悬赏广告纠纷一直被作为合同纠纷对待,悬赏广告与合同订立存在密切关联,在合同订立规则中规定悬赏广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在合同履行规则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民法典》在合同履行部分规定了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这些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最典型的形式。合同编在合同履行部分对多数人之债作出规定,有利于准确调整多数人之债的关系,也可以实现与责任的对接。

三、在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相关的债的履行等规则。第522条确立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并区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在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民法典》第557条区分合同解除(第2款)与其他债的终止原因(第1款)分别作出规定,其他债的终止规定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尤其是该章规定的清偿抵充规则(第560-561条)不限于适用合同之债。

四、在合同编总则中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关于合同解除,则采取“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表述(第557条第2款),表明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此种表述上的区分在维持合同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也能够使合同编更好地发挥其债法总则的功能。

五、合同编关于典型合同的规则也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民法典》在第二分编中规定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不仅适用于合同债权的担保,而且适用于各种债的担保。合同编有效统摄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将一些典型的商事合同如行纪、融资租赁、保理、建筑工程合同、仓储合同等纳入合同编中。因此,可以说民法典合同编融入了商法的要素,对于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六、合同编单设立“准合同”分编(第三分编),对不当得利(第28章)、无因管理制度(第29章)进行规定。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出规定,也有利于维持合同编体系的完整性。同时,通过设置准合同制度,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进行集中规定,也有助于合同编乃至民法典规则的体系化。还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而使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

当然,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学习好、实践好这部法典,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彰显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注释:该建言选编自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发表于2020年《法学论坛》第4期《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文。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