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类案被告抗辩的审查——对时效等问题的抗辩审查

2026-07-16 18:32:34|作者:上海高院|浏览次数:

(一)罹于诉讼时效

【审查要点】

1.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同意还款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出借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二)除斥期间已届满

【审查要点】

1.当事人如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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