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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陈仁强等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10-19 09:44:08|作者:“民商事案例梳理”公众号|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7073号,陈仁强等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自如公司单方向李玉静发送《解约通知函》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双方之间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自如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行为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故对自如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李玉静签署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双方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性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义务的履行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更需要双方较高程度的相互配合。

自如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清空租户并通知李玉静解除合同,提示李玉静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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