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陈仁强等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10-19 09:44|栏目:北京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7073号,陈仁强等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自如公司单方向李玉静发送《解约通知函》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双方之间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自如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行为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故对自如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李玉静签署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双方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性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义务的履行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更需要双方较高程度的相互配合。

自如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清空租户并通知李玉静解除合同,提示李玉静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