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
企业预先拟定的对不特定主体重复使用且不允许随意改动的示范文本,可能导致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防控指引:
一是企业出具或签订合同时,先就合同条款做非格式条款的操作,如将双方订立协商的过程留痕;
二是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采用标黑、下划线、加大字体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或者进行口头、书面的解释说明,并使用录音录像、签订确认书等方式留存证据;
三是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争取公平合理的合同条件;
四是己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应避免在合同首页、页眉、页脚等地方插入本企业logo或简称,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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