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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__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指引

发布时间:2025-10-18 15:06|栏目:合同法规 |浏览次数:

法律风险:

合同关于诉讼管辖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时,将产生更高的争议解决成本。


防控指引: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出有效、便利的诉讼管辖约定。如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具体的某个仲裁委员会。另外,在企业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情况下,如企业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时,应将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合同中明确,避免因对方提出管辖异议而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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