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无法友好沟通或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可能存在无法向相对方有效送达文件资料及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等,从而增加了维权风险和成本。
防控指引:
一是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电话、电子邮箱等具体联系方式,并约定电子邮箱可以作为双方接收对方函件的有效途径,以便在双方无法友好沟通期间高效表达诉求及实现有效送达。二是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送达地址,并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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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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