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合同再审 >

最高法案例: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的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5-10-19 09:35|栏目:合同再审 |浏览次数:

【裁判要旨】

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该当事人因为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尚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241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尚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贵州新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元公司)、一审第三人贵州省台江县施洞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施洞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川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关于施洞镇农贸市场工程复工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复工协议》)其实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的延续与补充,而不是替代关系,《复工协议》准确地讲应该是复工退场协议,既然是退场,当然就是《解除协议》的延续与补充。二审判决认定《复工协议》替代了《解除协议》,两者之间只能选其一,该认定是错误的,只从文件标题的字面意思理解,而没有深入、准确地理解这两份证据的内容,更没有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其他证据来完整地、准确地认识和理解这两份证据,从而得出了两者只能选其一的错误结论。


(二)二审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改判。

因为二审法院对《解除协议》及《复工协议》的内容和性质理解错误,错误地认为两者只能选其一,故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没有依照《解除协议》的约定依法支持中川公司的第四项和第五项诉讼请求。中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项目因资金问题多次停工复工,中川公司与尚品公司之间达成的多份关于停工、复工及解除合同等协议,都是双方或三方当事人围绕支付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复工期限等问题达成的合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进度款及赔偿损失的数额均有变化。

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从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工程结算标准、资金占用利息、机械设备补偿、人工、办公费用等进行约定;在前一份协议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同年7月28日又签订了《复工协议》,虽名为复工,但从实际内容来看,应为退场相关事宜的协商,主要包括工程结算问题、材料机械设备补偿、班组补偿、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

两份协议不同之处在于,《解除协议》将主材的资金占用费进行明确,双方同意按审计结果总额(约450万元)月息两分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复工协议》将“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施工班组退场补偿,钢管、木方、模板、现场机械设备、扣件、塔吊、混凝土输送泵等设备租赁费用,共计补偿433万元”,相关费用打包合计进行处理。

从实质内容来看,两份协议处理的问题基本相同,由于签订的时间不同,应当视作延续,不可能同时履行。因《复工协议》订立在后,新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旧协议的解除,各方应按照新订立的协议内容履行。中川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该当事人因为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中川公司提起诉讼,其请求部分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中川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中川公司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在新天元公司上诉后,中川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中川公司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73号民事判决,驳回新天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中川公司权利的判定,故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