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三种现象,值得引起关注:
一是卖方希望通过再审推翻原判后另行起诉要求其他主体承担合同责任。部分案件中,因买方的资信情况或偿债能力较差,卖方始终无法全额获取生效判决确定的货款,卖方以原判确定的被告人有误为由提起再审,希望通过再审撤销原判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另行追加相关有偿债能力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在涉供货及安装调试的买卖合同中售后服务往往成为引发矛盾的关键。在机械设备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原判认定的付款义务不服,经常以卖方未尽设备安装调试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以此提起再审要求改判。
三是私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案件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上的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系他人私刻加盖为由申请再审。从审查结果看,涉案合同上的盖章与工商部门留存印鉴不符的现象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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