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香 VS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6-07-24 17:12:02|作者:长沙中院|浏览次数:

裁判主旨

保险合同约定驾驶证已到期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陈立香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及三责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系保险公司免赔事由。2015年1月7日,伍志平驾驶该车撞上路边造成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伍志平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伍志平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9月27日。2015年2月17日,伍志平办理了驾驶证补证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陈立香向人保公司索赔,但人保公司以驾驶员驾驶证到期未及时换证为由拒赔。

审理结果

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车损险、交强险、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驾驶证已到期未及时换证是否属于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情形,应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解释制度。虽然事故发生时伍志平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未换证,但其仍在可恢复期限内,且事后车辆管理部门已经为伍志平换领新证,新驾驶证的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与原驾驶证有效时间一致,新旧驾驶证的时间能够衔接,由此说明事故发生时伍志平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状态并不意味着伍志平的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也不意味着伍志平已经丧失了驾驶资格,故其不属于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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