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现役军人持有部队驾照即意味着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基本案情
张霞辉为其车辆向人保公司投保,张霞辉的丈夫曾巍驾驶该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曾巍负全部责任,并认定其责任与无证驾驶无因果关系。张霞辉要求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保公司认为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曾巍虽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但未依法取得民用车辆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拒绝赔付。
审理结果
岳麓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张霞辉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现役军人持部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并不意味着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曾巍的行为系无证驾驶,曾巍已取得准驾车型为 B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因此,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为有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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