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的合同效力——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及裁判观点

2026-07-22 17:11:32|作者:李律师、朱律师|浏览次数: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案例指引:(2020)最高法民申3498号

裁判结果:龚某1已经将其名下天一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龚某2,事后又意将该股权转让给龚某3,属于“一股二卖”行为。由于具有股权转让内容的《还款协议书》系龚某1与龚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能仅因“一股二卖”而确认无效。


结论:“一股二卖”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仅因为“一股二卖”行为而确认无效,该合同的效力应结合《民法典》143条等有关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条文综合判断。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