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案件指引:(2018)赣02民终1001号
裁判结果:首先,(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陈某1、陈某2先与广发公司实际股权人之一朱某某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提及广发公司实际股权人为朱某某和郑某某),随后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陈某1、陈某2明知存在实际出资人,袁某某无权处分朱某某在广发公司拥有的70%股权,但朱某某对袁某某的股权转让行为表示认可,视为追认,朱某某70%股权转让有效。
结论:无权处分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未经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若被追认则有效,未被追认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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