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指引:(2017)最高法民申1848号裁判结果:本案股权转让方宗某某向受让方刘某某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及名下探矿权的过程中,向刘某某提供的2007年11月编制的《普查报告》,并非由该报告载明的制作单位内蒙古鑫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而是宗某某让他人以该公司名义出具的报告。
该《普查报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与涉案矿区在国土部门备案的《2009年度工作总结》及《详查报告》在资源储量、经济开发价值及开发前景等方面的记载和评价差别较大。
因宗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内容不实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普查报告》,对刘某某受让涉案公司股权及权益判断造成了误导,原审判决认定宗某某实施了民事欺诈行为,并无不当。
结论: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有关公司资产的内容不实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对受让方受让涉案公司股权及权益判断造成误导,应认定转让方实施了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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