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指引:(2016)最高法民终18号裁判结果:在案涉的《股权认购协议书》中,石A煤炭公司确认毛某享有12%的股权,明确了其投资份额,无论此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其他实际出资人股权之转让抑或其他原因,该协议所确定之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确认其合法性。因此,就本案纠纷而言,毛某依据《股权认购协议书》享有以隐名股东身份持有12%的股权,毛某享有石A煤炭公司12%的股权合法有效,其有权转让该股权。
结论:隐名股东显名化是股权转让协议得以实质性履行的前置条件,因此隐名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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