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企业与客户订立合同后,双方均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会使企业商业信誉受到不良影响。
【说明】
“合同是当事人的法律”,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一、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发生双方共同追求的行为效果。其中的合同义务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一方的合同义务对应另一方的合同权利。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拒绝履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但是,合同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可变更,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案例】
甲与乙公司口头约定,由甲向乙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向甲出具收条,供应一个批次后统一清算。最后一批次供货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向甲出具结算单一张,内容为“尚欠甲货款97000元,待清算完成后一并清偿。”此后,丙被乙公司股东会免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甲多次要求付款遭到拒绝。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依照结算清单支付货款97000元。乙公司辩称,出具结算单的丙已经不再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账上并没有该笔货款,乙公司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法院认为,合同订立及履行时,丙均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结算清单时,丙仍旧负责乙公司的清算工作。因此,丙出具结算单的行为是职务代表行为,乙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拒绝履行合同。故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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