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因经济形势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遇阻时,企业应当积极与客户协调解决,不要轻易违约;进入诉讼程序后也应当积极进行协商、调解,一味的拖延将可能导致损失扩大。
【说明】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意愿变更合同。如果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企业应当积极与对方协商,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不要轻易选择违约。主动违约不仅使双方的合作终止,使企业丧失交易客户,而且,极有可能导致企业需要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扩大企业损失。即使是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将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消极等待法院的裁决,不一定最符合企业的利益。
【案例】
甲公司在乙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购买了车损险、商业险和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乙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乙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进行货损检验,货物即被甲公司拉回生产厂家进行了处理,因此,不同意甲公司主张的货损数额。其他损失则无异议。诉讼时,货物已经不存在,甲公司据以起诉的是原厂家出具的货损证明,乙公司对该份证明不予认可。诉讼中,甲公司希望尽快拿到保险赔偿金而同意让步,乙保险公司因对货损未及时鉴定存在过错,也同意适当赔偿,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调低了货损数额,乙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双方利益均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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