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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法律风险清单:现金付款没留凭证,对方赖账怎么办?

2026-08-01 15:33:51|作者:李律师|浏览次数:

风险提示:无论是作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企业应当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说明】

在涉及款项支付的商事案件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有无付款、付款的数额和时间等存在争议时,由付款方对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很多企业出于信任对方、或者为表示合作的诚意,不要求对方在收取款项时出具凭据,导致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即便是货款两讫,也务必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或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的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结算,安全、快捷,且往来账户的交易时间、数额清晰,银行出具的票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即使企业不慎丢失了票据,也能够到银行重新调取相关的交易凭据。


【案例】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其尚欠的土方款5万元。乙公司辩称,中秋节时应甲要求已经向其支付了1万元,当时出于信任,没有要求甲出具收条,但提供了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因此,只同意向甲偿还土方款4万元。甲不认可收到了乙公司1万元。法院认为,因证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乙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向甲支付了1万元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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