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专业服务 > 合同履行 >

合同履行过程法律风险:合同谈崩了,知悉的商业秘密还能随便用吗?

2026-08-01 15:39:13|作者:李律师|浏览次数:

风险提示:在磋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对接触到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的各个阶段严守秘密,防止承担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


【说明】

在磋商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出于说服对方同意缔约、应对方的询问或履行合同的需要,企业之间往往会相互告知一些重要信息。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的知悉方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知悉一方的当事人也必须保密,一旦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贯穿于合同磋商、订立、履行、合同解除和履行完毕之后的所有期间,其可能是先合同义务也可能是后合同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在知悉对方的重要信息或商业秘密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保守秘密,防止侵害对方的商业秘密。


【案例】

甲、乙两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了乙公司挖掘机的设计图纸,高价出卖给生产同类机械的丙公司,并随后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不得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甲、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