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对方的行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说明】
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履行。但是,如果企业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通知对方中止履行,防止因对方不能履行而受到损失。单方中止履行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上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当注意:一、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意思及时通知后履行义务人;二、先履行义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允许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并给后履行义务人以提供担保的合理期限。因此,企业如果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时,要书面通知对方,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防止产生违约风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铁矿粉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7500吨铁矿粉,买方分批提货、分批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出具货权凭证,乙公司分别两次提货5000吨。此后,甲公司再没有出具货权凭证,乙公司也没有再提货付款。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没有依约出具余货的货权凭证致使其无法提货,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辩称由于乙公司未全部提取第一批货物,也未通知其出具余货的货权凭证,且未付清第一批货的货款,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依据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出具余货的货权凭证。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货权转让函是其合同义务,甲公司出具货权凭证后乙公司方可取货、付款。甲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了不安抗辩的事由,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其行使不安抗辫权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故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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