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企业对他人解除合同如有异议,必须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说明】
为让合同的效力尽早得到确认,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法律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合同解除方面,法律通过设定异议期间来保障经济关系顺畅运转。一方当事人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如果认为合同不应解除,应当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并向有权机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不起诉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异议期间为三个月,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算。超过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甲公司和乙两公司签订无纺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1年6月前向乙公司交付50吨无纺布,乙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收货后3日内支付剩余货款。2011年5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推迟交货时间至8月30日。到期后,甲公司仍未完成交货,并于9月3日向乙公司发函,要求再次推迟交货日期至10月30日,乙公司未予答复。2011年9月10日,乙公司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0月15日,甲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法院以超过3个月法定异议期间,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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