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如公司"资产管理合同"被认定实为租赁合同,其单方解约无效但因拒不履行致合同终止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

发布时间:2025-10-19 09:59|栏目:北京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5329号,李怀志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对于双方之间《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自如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论其是否从租户处获得收益,均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李怀志支付固定收益。

实际经营过程中,自如管理公司对于租户的选择有完全的自主权,既不用听从李怀志的指示,也不用将房屋出租情况向李怀志报告,更不存在李怀志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况,《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二、自如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如管理公司虽然向李怀志送达了解除通知函,表明了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双方之间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系房屋租赁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因此,自如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自如管理公司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对相关房屋租赁的政策性规定全面知悉,同时对公司自身业务风险应当具有前瞻性预判。

自如管理公司在经营中设置优化间系其自身经营行为,优化间被拆除系其作为房屋租赁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业风险所致,并非情势变更。

作为盈利企业,相关经营风险应由自如管理公司自行承担。自如管理公司以经营收益受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自如管理公司单方向李怀志发送《解约通知函》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双方之间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亦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自如管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故对于自如管理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双方之间《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义务的履行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之上,亦需要彼此较高的配合程度,在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为避免合同关系的僵持状态持续存在,故本院对于李怀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自如管理公司明确以自身行为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涉案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强制履行,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该种情况下,经自如管理公司请求,本院判决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自如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李怀志可待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就房屋收益等费用等一并向自如管理公司另行主张。李怀志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故双方应尽快就合同终止后续事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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