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7799号,盛某某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盛传芳与自如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但合同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约定,符合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前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自如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用途系居住,疫情及防控措施并未对涉租房屋的适租性造成实质性障碍,不构成情势变更。
自如公司以无力支付租金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在盛传芳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如公司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对自如公司主张合同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自如公司单方清退租户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盛传芳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自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本院认定判决解除合同为宜。
对盛传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自如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盛传芳发送房屋永久密码,盛传芳收到该短信。自如公司向盛传芳发送房屋智能锁密码,因客观上自如公司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而出租人能够控制房屋,故本院确认盛传芳收到密码之日为解除时间,即2020年12月29日。
关于租金,自如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盛传芳发送了解约通知,明确告知解除涉案合同。
后自如公司向盛传芳发送解约通知函,明确告知其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涉案合同,盛传芳虽不同意解除,但对自如公司的意思表示已经知晓,自如公司最终于2020年12月29日将涉案房屋智能锁密码告知盛传芳。
自如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不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盛传芳对自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一事已经知晓,却未在收到房屋智能锁密码后积极收回房屋,对此期间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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