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5070号,王光超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王光超与自如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但合同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约定,符合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前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租金,自如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8日向王光超发送了解约通知函,明确告知其要求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涉案合同,王光超虽不同意解除,但对自如公司的意思表示已经知晓,自如公司最终于2020年12月29日将涉案房屋门锁密码告知王光超,故自如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不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王光超对自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一事已经知晓,却未在收到房屋电子锁密码后积极收回房屋,对此期间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案证据等因素,酌情支持王光超主张的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的租金1118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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