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云诉自如公司二审案:自如违约后,业主享有2个月合理期限收回房屋,此间租金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发布时间:2025-10-19 10:16|栏目:北京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2711号,紫云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注:此案件在租金计算至实际控制权转移之日后,还支持了2个月的房租损失】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2020年12月29日自如公司发送领取房屋密码短信至2021年11月17日合同确认解除期间,自如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租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2020年11月17日,自如公司以房屋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王紫云发出解约通知函,因该行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此持同样的看法,并认定自如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自如公司虽然发出了解约通知书及领取房屋密码的短信,但涉案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

基于合同尚在履行中,要求王紫云收到自如公司发出的领取房屋密码短信后马上收房,并不合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而,在收到领取房屋密码短信的合理期限后,王紫云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合理期限后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法院无法支持。本案中,结合租期、房屋状况、解约过程,合理期限酌情确定为二个月较为适当。因而,自如公司还应支付王紫云2020年12月29日后二个月的租金及全部欠付租金的利息。及时收房并不妨碍王紫云随后要求自如公司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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