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避免合同僵局,支持违约方自如公司解除合同,但明确其违约责任不免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

发布时间:2025-10-19 10:19|栏目:北京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8409号,张雪梅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该合同虽名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但依据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如将涉案房屋交由自如公司经营出租,供他人居住,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预期收益”的约定符合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等,均符合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特征,故该合同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因此自如公司关于涉案合同系委托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合同的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权益保护均为不利,也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相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此时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故自如公司单方面向张雪梅发送解约通知函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双方之间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自如公司虽然是合同违约方,但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并且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作为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需要双方之间的相互配合,在自如公司已经实际腾退涉案房屋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

故对于自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张雪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的解除时间,结合《解约通知函》的发送时间、自如公司告知张雪梅房屋永久密码的时间以及自如公司向张雪梅支付解约结算款的时间,本院确定自如公司短信告知张雪梅房屋永久密码的时间即2020年12月29日为合同解除日。

……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尚未支付的租金理应予以支付,结合合同约定的2020年9月当时5042.88元/月的租金标准,经本院核算确认自如公司应向张雪梅支付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租金15128.64元,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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