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阶段,法院对新证据的认定
【裁判观点】
举证义务人在原审中怠于举证,再审中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认定为新证据予以采纳,但判决再审诉讼费由怠于举证人负担。
相关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再23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江晨公司再审提交新证据的认定,因该《特殊事项申请单》存放于买方处,而未提交公司存档保管,系管理不规范所致,买方胡某作为集团高管且负责案涉房地产项目融资,不能基于该管理不规范行为获益。故对胡某辩称的其未向江晨公司发出《特殊事项申请单》所要表达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胡某又称双方通过奖励形式结清房款,该《特殊事项申请单》由江晨公司归还胡某,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辩称亦难予采纳。
根据《特殊事项申请单》约定,胡某已承诺在离职前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本案再审复查时,双方已确认于2021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江晨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江晨公司在原审中怠于举证,但该等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予以采纳,但再审诉讼费由江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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