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疆盛达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再审案》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当事人协议约定不符,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最高院认为:
关于盛达公司的责任。五方协议书未约定盛达公司向北大荒公司支付退伙财产及投资收益的义务。同时,永兴合伙2014年4月29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不承担返还任何合伙人出资的义务,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因此,本案北大荒公司对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审以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判令盛达公司支付北大荒公司退伙金额,显悖上述协议的明确约定,显悖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审判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永兴合伙和盛达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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