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发起人在股权禁售期内签订待禁售期满后转让股权的协议有效——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初字第00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未在股份有限公司立法中作出类似的原则性规定,相反却在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然而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均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依法转让其股权——刘智英诉郝玉仲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966号
4.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薛某与陆某、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的,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
5.转让仅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财产的公司股权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朱岳海与海南万宁大花角海洋文化城有限公司、赵守仁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形式上双方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但目标公司的财产仅为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协议中亦表明受让方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并约定未按时办妥与土地开发相关批文等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实际为转让土地使用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号
6.明确约定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比例、转让金额及利润和风险分担原则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黄填元与漳州市毅达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产生的纠纷,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案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约定了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比例及转让金额,还约定了双方利润和风险的分担原则。上述内容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缔约意图仅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并不涉及转让股权。该协议符合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规定,所以本案协议书应当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原审法院以毅达公司出具收据为“交付股权转让金”为由,认定该协议约定的25%的项目股权的转让实质是公司25%的股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7号
7.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委托投资协议无效——杨某与林某、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涉委托投资协议形式上为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对股权转让事实不予披露,双方交易股权不过户,该协议实质上构成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根据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公司上市前股权不得隐名代持,诉争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应认定无效。杨某要求股权过户的请求不能支持,但杨某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收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2019年版)
8.回购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协议并非未生效——上海国君创投隆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谭某、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相关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本案中,名人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故有关回购协议书未生效的意见,不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2528号,上海法院2018年度精品案例
9.公司登记资本与实际投资资本不一致时,应以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处理实际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叶金和诉黄鑫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资本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处理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只能以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作出判定。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目的系为了解决隐名股东转变为显名股东的问题,协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相吻合,并且双方均不持有协议原件,上述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完全是为了工商登记备案所用。故此协议并非实际投资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不可以将此作为债权凭证。
案例索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3412号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艾某等与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1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行为有效,但直接以股权变更抵偿债权的约定无效——顾宝良诉陈章瑜、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此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将股权出让贷款人、转让对价与借款金额相同、贷款人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享受每年保底分红等内容,该行为实质是通过让与股权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双方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作为债务的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种担保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担保仅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原借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借款人无法清偿到期借款,也不能直接以股权直接变更登记抵偿债务,否则系符合流质契约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1094号,《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公司纠纷》2018年版
12.在符合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且召开股东会已无实际意义时,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上海建维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尊蓝山餐饮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公司股东较少且其中一人系公司控制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不同意与原告协商利润分配和股权公司回购问题,使得股东会是否召开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已经具备要求被告收购原告股权的条件。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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