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参考:《民法典》第634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32号(指导案例)
裁判结果:一方面,一般的消费者如果到期应支付的价款超过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可能存在价款收回的风险。本案中买卖的股权即使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股权的价值仍然存在于目标公司。周某不存在价款收回的风险。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周某即使依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某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案涉股权已经过户给了汤某,且汤某愿意支付价款,周某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634条,周某无权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
结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受让人迟延支付或拒付等违约情形,转让人不能直接依据《民法典》第634条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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