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指引:(2021)最高法民申1240号裁判结果: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问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情形,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书》第6条约定陈某某、温某不按时支付任一笔款项,逾期超过5天时,邱某某等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陈某某、温某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邱某某等三人支付款项1.8亿元人民币,在其后邱某某等三人未按照约定完成“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取得自主开发批复手续等情况下,陈某某、温某的继续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规定,陈某某、温某不支付后续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邱某某等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成就,邱某某等三人无权行使解除权,其在《广州日报》刊登《公告》等行为,不发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果。
结论:约定解除需综合判断双方是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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