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未实缴出资,受让方能否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及裁判观点

2026-07-22 20:53:13|作者:李律师、朱律师|浏览次数:

案例指引:(2016)青民终181号裁判结果:双方对案涉退资和转让股份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何某某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何某某及清鑫公司以对恒丰公司出资不到位情况不知晓为由要求撤销案涉退资和股份转让协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结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合同。通过该案例可以得知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

Copyright © 2021-2025 金风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电话:1530015003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