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2016)青民终181号裁判结果:双方对案涉退资和转让股份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何某某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何某某及清鑫公司以对恒丰公司出资不到位情况不知晓为由要求撤销案涉退资和股份转让协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结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合同。通过该案例可以得知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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