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类案被告抗辩的审查——对实际借款本金的抗辩审查

2026-07-16 18:20:36|作者:上海高院|浏览次数:

(一)预先扣除利息的抗辩审查

1.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等费用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关于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的约定;

(2)出借人有无款项交付的证明,如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等;

(3)如出借人主张本金的交付全为现金或部分转账部分现金交付,则应提供现金交付的资金来源、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合理解释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等;

(4)被告主张的预扣利息的金额与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2.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短期内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等费用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关于借款本金、利率、利息支付时间、还款期限的约定;

(2)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3)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的提现、存款情况;

(4)原、被告关系;

(5)双方或当地的交易习惯。

(二)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立即取现归还或转账至出借人关联账户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及约定内容,特别审查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

2.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时有无其他在场人;

3.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资金走向,取现或转账的金额、时间、对象以及相关凭证;

4.借款人的转账对象收到钱款后的资金走向,有无立即取现或转账,以及流出金额,即借款人、借款人的转账对象、出借人的资金往来能否形成闭环;

5.出借人、借款人以及转账对象三者的关系;

6.原告职业,特别审查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7.原告或“走账”相关人员有无涉嫌“套路贷”等犯罪情形。

(三)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审查要点】

1.前期借款的债权凭证;

2.结算后有无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3.前期借款有无约定利息以及约定的利率有无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4.借款人依据新的债权凭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定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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